答: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注意:此条为新的《民法典》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为十周岁;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概括性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