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是指主要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和公诉机关为反驳指控、尊重事实和法律,说明被告人无罪、有罪或者应当减轻、可以减轻的情况,提出有利于加强辩护人意见的证据和理由的刑事诉讼活动。辩护是以法定诉权为基础的一项基本诉讼职能,是针对控诉提出的,从属于控诉。没有指控就没有辩护,只有辩护人认为自己被指控了,公诉机关和公诉机关才能进行辩护。
我国的民主权利规定辩护人认为自己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检察院有义务保证公诉机关获得辩护。被害人从参与开始,就有权提出对自己有利的材料和意见,反驳对自己的指控,为自己辩护。公诉机关除了为自己辩护外,还可以请律师和其他辩护律师为她辩护。法律规定原审被告人未委托辩护律师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为其指定公诉人,在依法辩护时,应当认真听取和研究被害人、辩护人提出的材料和意见。
刑事辩护作为司法系统的重要工作和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历史可以追溯到古罗马。该制度根植于“尊重他人尊严”的思想,强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审未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定罪前,先被推定无罪,享有刑事诉讼和其他辩护权。可以聘请律师或其他检察官参与审判阶段,通过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平等对抗检察机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这一制度对形成完整的诉讼形式、认定证据的真实性、实现法治原则、提高诉讼效率等方面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