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纯正身份犯来说,应当是存在一个独立的以主体特定身份的存在为必要的构成要件;而较之不纯正身份犯而言,首先具备一个一般的犯罪构成要件,如果行为主体具备了特殊身份则符合与该一般犯罪构成要件相对应的辅之以较重或者较轻(包括免除)刑罚的构成要件。
也就是说不纯正身份犯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但是特殊的身份会导致加重或减轻刑罚。
逃税罪不是真正的身份犯,逃税罪是属于纯正不作为犯罪。纯正不作为犯是指由《刑法》明文规定的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它是以不履行特定义务为构成要件的犯罪。也就是说,在我国现行《刑法》中,行为人的行为但凡符合法律明文规定的不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都可根据法律的规定定罪量刑,因此,纯正不作为犯罪的成立必须以构成要件齐备为前提。
而对于逃税罪来讲,不管行为人采取何种手段,其最终行为都是不履行法律规定的纳税义务。所以逃税罪属于纯正不作为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