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深刻认识涉外送达等程序公正价值所在
涉外商事纠纷送达难、周期较长,是这类案件的普遍特点。法官在案件周期长的情况下,更应该紧凑安排证据初步审查、文书送交翻译等前期工作,以便涉外送达程序能够早些启动,促使各方当事人,尤其外籍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尽早就位。由于外籍当事人对中国法律不甚了解,故司法程序的公正、适当是法院依法办案的最为有利的体现。不论案件是否能够最终成功送达,涉外送达的程序性规范均要严格执行,司法程序上合法、细致,会让当事人,尤其是涉外当事人通过点点滴滴程序正义积累起对法官的信任,进而配合法官开展审判工作。
二、慎重、准确、适度行使释明权
涉外商事案件当事人一般对案件均非常重视,会派专职的法务人员及有涉外案件审理经验的律师参加诉讼。法官与代理人的沟通往往是一些专业问题的沟通,所以,由于释明对象专业素质较高,法官对案件审理的释明的内容专业性也越高。法官释明不当,会引起当事人对于法官专业水平的怀疑,甚至会形成当事人对法院审理案件的抵制。因此,法官在行使释明权时首先要做到慎重,对于案件需要释明的问题,要有确切把握再予释明。其次释明要适度,由于参加诉讼当事人的专业性,法官的释明应不同于普通的商事案件,在确有必要时,法官才依照职权履行释明义务。法官的释明过程,也是与当事人沟通的过程,也是争取当事人信任法院的过程。释明得当会让当事人信任法官。唯有对法官信服,当事人才会配合案件审理进程开展举证、质证、调解等一系列案件审理工作。
三、高瞻远瞩地判断矛盾和化解纠纷
涉外商事审判是中国法院面向世界,展示中国司法形象的重要窗口。由于涉外案件的被告通常为外籍公司或自然人,案件处理不当,容易引起当事人,尤其是外方当事人的对中国司法不公、司法保护的怀疑和猜忌,进而酿成有国际影响的事件,所以,法官审理涉外商事案件要保持高度的敏感性,要有大局意识,要高瞻远瞩地看问题,对案件审理的每步可能产生的影响有清醒地判断,不就案办案、书生办案。对于动用中国司法资源,通过在国内起诉外籍当事人来实现己方利益的中方当事人,法官要明确告知,法院不会因为其在国内诉讼而有所偏袒,打消起利用国籍优势,获取不当诉讼利益的念头。同时,法官要充分认识能动司法在促进纠纷化解的意义所在,在当事人搭建沟通的桥梁,促使双方找到利益最佳的平衡点,促进纠纷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