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规则的梳理
本文在损害赔偿法的语境之下讨论护理费。《民法通则》(1987年1月1日起施行)并未规定有护理费,但是该法第119条使用了“等费用”的字眼。1988年4月2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5条规定:“经医院批准专事护理人,其误工补助费可以按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应得奖金一般可以计算在应赔偿的数额内。本人没有工资收入的,其补偿标准应以当地的一般临时工的工资标准为限。”虽然该条规定并未使用“护理费”的表述,但确定了“护理人的误工补助费”的赔偿项目。
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首次对护理费作出了明确规定,该司法解释的第17条规定了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包括护理费,并且在第21条规定了护理费的认定规则。之后,《侵权责任法》(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在法律层面明确了护理费属于人身损害的法定赔偿项目。
2020年5月28日通过的《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在第1179条作出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进行修正(下文简称《人损解释(修正)》)。鉴于法律已作规定,《人损解释(修正)》将原有的第17条予以删除,但是将第21条予以全文保留,并改列为第8条。
除此之外,其他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也有关于护理费的规定,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国家赔偿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