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济合同当事人在知道和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之内,可以向国家规定的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或或仲裁超过期限的,一般不予受理。
2申请采用书面形式提出,填写合同管理机关统一印发的申请书。申请书的内容包括:申请方名称、地址、代表人或代理人姓名及职务;主管单位、被申请方名称、地址及 其主管单位;申请调解和仲裁的事由、要求、证据。随申请书要附原经济合同或副本及有关来往的文书、单据。
3调解达成协议的,应有一份调解书,调解书要写明当事人的名称、地址、代表人或代理人姓名、职务、双方争议的主要事实、责任。调解书由仲裁员署名,双方当事人签名 盖章,合同管理机关盖章。调解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4一旦调解不成,由合同管理机关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仲裁时,双方当事人都要 参加。仲裁前,仲裁机构会把仲裁时间、地点以书面通知当事人。申请方在接到通知而 不到时,即作为撤销申请。被申请方两次接到通知而不到时,可作缺席仲裁。
仲裁机构作出仲裁前,由当事人双方各自陈述意见,并可互相辩论,辩论终结,应接受仲裁机构征询双方的意见,并再次进行调解,还达不成协议的则裁决。
5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15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即具有法律效力。